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3591号
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红旗组。
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