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37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37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