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162号
原告:****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桃溪镇合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安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与***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山边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行使诉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2元,减半收取6466元,由原告****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