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2509号
原告:****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桃溪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安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众发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行使诉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4元,减半收取6327元,由原告****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