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红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65044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上诉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8元,减半收取4989元,由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