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与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安徽省庐江县东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民初5354号 原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6366917E。 法定代表人:**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安徽省庐江县东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128号众发世界城5号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650447X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江县众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安徽中意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