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县嘉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市嘉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533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东阳市嘉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针织西路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笑。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阳市嘉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被告于2022年5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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