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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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533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东阳市嘉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针织西路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笑。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阳市嘉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被告于2022年5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