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
p t ” > 通 知 书
(2019)陕0802执3074号
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8)陕08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773035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30元,执行费8510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1862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苏凯旋 联系电话:…… 0912-3257712
本院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11号 邮编:……719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