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3民初3938-2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岗,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84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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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拓福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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