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3民初3938-2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振岗,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84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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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拓福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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