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恢38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乡企城市六中九小操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8158156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24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196733.17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收,被执行人名下的另外一套房产其他法院早已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档案(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核查,本案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2执恢3872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