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23执异18号
申请人:田某,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申请人:雷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张家畈镇富家坳村志泽垸。
申请人:雷某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三里畈镇黄泥坳村五组。
被执行人:尹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三里畈镇江家边村六组。
被执行人: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尹某、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某、雷某某、雷某某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雷某某与尹某、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鄂112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尹某赔偿雷某某250207.66元,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雷某某9159.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雷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鄂1123执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5)鄂1123执191号案件的执行。现田某、雷某某、雷某某申请变更其三人为雷某某与尹某、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雷某某父母双亡,其与田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雷某某、雷某某。雷某某于2025年5月1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因病去世,雷某某的妻子田某、女儿雷某某、儿子雷某某申请变更其为雷某某与尹某、湖北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田某、雷某某、雷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