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071号
申请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开,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武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张园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2941283P。
法定代表人:林汝祺。
被申请人:***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区金壬物流园厂房八-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5TYX0。
负责人:林汝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电梯有限公司、***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电梯有限公司、***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47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电梯有限公司、***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47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3.81元,由申请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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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