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某某电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071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开,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张园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2941283P。
法定代表人:林汝祺。
被告:***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区金壬物流园厂房八-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35TYX0。
负责人:林汝祺。
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电梯有限公司、***电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含本案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7.62元、财产保全费1243.81元,合计2841.43元(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梓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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