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1177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4T。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洁,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0X6。
法定代表人:霍某1。
被告:***,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1************42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青,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