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8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二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凤洁,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下滘市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3305120L。
法定代表人:梁学荣。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35155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351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案件受理费357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货款351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一批及粤E×××××号小型客车、粤E×××××号小型面包车、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已被本院的(2018)粤0605执15190号案处理,扣除拍卖佣金、拖车保管费、评估费及案件诉讼费后,实际得款666121.84元。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E×××××号中型普通客车经两次拍卖及变卖无法成交。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李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0605破申20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司法制裁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正被破产清算,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