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03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凤洁,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英,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欧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碧岭社区金碧路472-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47601。
法定代表人:陈天月,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欧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深圳市深欧宝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927.5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3%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收取2838.56元,由深圳市深欧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194.69元,上述款项优先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1905.49元及本院同期执行的(2019)粤0605执31947号案诉讼费及执行费2888.56元,余款24400.64元已退予本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欧宝电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24400.64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辉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曹 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