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65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

被执行人: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工业大道33号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0840X6。

法定代表人:霍汝东。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30134.70元、案件受理费12101.34元及以货款830134.7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于本院另案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国 安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展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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