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92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东区村港口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45204T。
法定代表人:陈志联。
被执行人: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工业大道33号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0840X6。
法定代表人:霍汝东。
被执行人:曾爱家,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朗格斯电梯有限公司、曾爱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30134.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8)粤0605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06民再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粤0605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书已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605执9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黎晓云
执行员  尹红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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