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9926号之一
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委会小布***仓库1号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298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创联(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67号22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5M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创联(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创联(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文创联(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创联(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原告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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