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358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29855T,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委会小布***仓库**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75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合计1万元,前述款项共计76万元;前述款项76万元,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含当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6万元;如前述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斯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还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73713.78元到本院案款账户,现已支付完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建筑面积92.4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房产价值超本案标的额过大,故未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0000元,剩余标的596286.2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