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园钢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终14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委会小布***仓库1号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皇园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回新村回新路温馨楼一楼右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典,***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皇园钢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查清涉案工程项目由谁发包,***与**公司,皇园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双方对减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没有协商一致,应当查清涉案减项工程的具体工程造价。三、本案应当结合皇园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地位和作用以确认皇园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1.89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1.89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