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802民初7583号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667985813W。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40。法定代表人:*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威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