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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3224号
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威柯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
法官助理 宋沅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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