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

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与无锡诺美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2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12号1-2门。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诺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巷村里东。
法定代表人:黄科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诺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诺美公司应向国远公司支付159812.5元。因被执行人诺美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诺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诺美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查得并扣划被执行人诺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32元,其中420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余款34112元已依法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诺美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诺美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B××××、苏BB90B2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诺美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诺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巷村里东实地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诺美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9812.5元暂执行到位34112元,执行费2297元已收取42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国远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诺美公司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诺美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远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