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

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龙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921号
原告: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12号1-2门。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龙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四厂加油站南。
第三人:游太金。
原告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龙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游太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晶389128025971500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