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

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2门。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辑,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刘风霞
审判员  孙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元旬
书记员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