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30101273391。
负责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3317819Q。
法定代表人: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人民政府执行款1466162元、负担执行费17062元,合计1483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4832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