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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安市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4民初5438号
原告***。
被告淮安市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大福创业园创业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多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侍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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