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种子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113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丰源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翟坡镇杨任旺村大杨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324581724。
法定代表人:杨玉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非,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原路张庄段苗圃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598746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西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721699963432P。
法定代表人:杜学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源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新乡县鸿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丰源种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60×××13账户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3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开设的6217681101400367_000001账户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分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河南中青豫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分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乡县梦达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及分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原阳县梦达尔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及分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175046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乡市怡园小区3号楼东3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200952048-1)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1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乡市华兰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西北角新华园小区19号楼4单元410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2017-05090**)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100000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河南丰源种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对***相应资产足额冻结后,已保全的财产应属可向债务人追偿部分,应当自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的基数中扣除,所以是否对其它连带保证人采取保全措施及应保全的数额应根据对***的保全结果实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分行中心支行,账户:60×××13)。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新乡市豫发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分红2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新乡县梦达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及分红2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原阳县梦达尔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及分红17504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