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虎林市******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虎林市******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被申请人: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宾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虎林市******民委员会、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计算申请人损害赔偿数额所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只是农民工,且民法总则在判决前已经生效,原审仍依据作废的《侵权责任法》和与申请人身份无关的《工伤保险条例》判决本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其他损失的保护同样违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明确规定,护理费仅保护13791.67元少判10024.83元,伙食费仅保护5200元少判1600元,甚至不保护护理人员的伙食费,误工费仅保护21013.23元少判22477.77元,与实际误工损失严重不符,交通费仅保护6922元少判12981.50元,将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鉴定机构实际花费的2000元交通费仅按公共交通工具价格保护392元,严重违背事实。而事实上往返哈尔滨治疗以及每次选鉴定机构的花费都是最经济方便适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的,选机构必须按鸡西中院指定的时间到庭,按规定的时间非疫情的情况下虎林到鸡西都没有适合的车辆,更何况疫情期间公共汽车经常停运,而火车需要头一天晚上到鸡西,要在鸡西住宿一晚,吃三顿饭,比打车去费用还大,申请人打车往返鸡西的花费是最经济也是最合理的费用,原审教条式的只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而不考虑实际情况能否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该判决结果严重违背事实。申请人作为伤患,每次往返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二四二医院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从哈尔滨火车站打车需100元,且二四二医院附近没有出租车也没有直达的公交车),申请人又是眼睛视力受限的患者,每次必须有人陪护,火车票加上打车的费用与直接拼车去医院价格基本一致,价格相当还方便申请人出行,坐火车往返哈尔滨治疗申请人作为病患坐普通卧铺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车票难买,买到硬座后补卧铺的花销却被虎林法院一律驳回,原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到天津鉴定的交通费仅保护1010元,其他实际必要的支出不予保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出院后每月需到哈尔滨二四二医院门诊治疗及复查(已经提供了门诊诊断、交通票据等证据证明事实),每次根据情况需住宿一晚或两晚,因住旅店没有正规发票,法院对申请人住宿费的请求一律驳回,对往返虎林每次开庭需要花费的住宿费即使有票据也同样驳回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直接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自申请人住院复查起至今一直是新冠病毒防控期间,不论去哈尔滨治疗还是来虎***乃至做鉴定,只要进出区县都需要做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的花费是疫情期间乃至现今出行必须的花费,原审一律不保护核酸检测的费用,同样违背事实。故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等费用的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对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应当依法对上述事实及再审程序要求予以审查。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在工地干活时被铁钉扎进右眼并被***送至医院,该侵权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废并依然适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作出判决,于法有据。而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法条中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内容,该条规定属于排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适用问题,原审判决并未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对原审法条的错误解读,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以原审判决给付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等相关费用与实际损失不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依据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等相关费用,其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且***在再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中,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3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判令***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48366.90元,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原审被告***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的上诉请求后,依法作出(2022)黑03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的结果。现***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