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26民初188号
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铁南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额1181224元减少为10000元。于2020年12月21日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需进一步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5432元,退还原告虎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407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