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3民初320号

原告:***,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古塔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7905024936。

法定代表人:王爱君,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斌,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组织机构代码00183651-2。

法定代表人:杨晨,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殿,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君,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司法所所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审 判 员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