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81民初39号
原告: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古塔东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7905024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讷谟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德士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79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XL2WQ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沅泰公司)与被告沈阳德士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士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沅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德士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沅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
修复篮球场经济损失156,00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合计15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3日,原告与讷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建了讷河市人民广场、人和广场、文化广场改造升级项目EPC总承包三标段,其中包括讷河市文化广场篮球场硅PU场地铺装。因被告是地坪工程专业公司,故原告聘请被告对篮球场进行铺装,并于2021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硅PU场地铺装合同》。合同约定:硅PU场地面积2000㎡,厚度5㎜,单价95元/㎡,工程价款190,000元,质保金3%,一年后返还。2021年6月28日,被告进场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监理检测不合格,存在铺装不平整,积水、气泡、沙眼等严重质量问题。监理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给原告发出了《监理通知单》,要求在7月20日整改完毕。原告通知被告,被告不予理会。7月20日,原告又以书面形式用微信给被告发出了《关于讷河市文化广场硅PU地面缺陷尽快整改处理决定的通知》,被告仍不予理会,并拒接电话。原告无奈于2021年7月27日又另行聘请了沈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篮球场进行整改,整改方式为修复,总价款156,000元。后经原告测试,地面不仅脱皮,还存在粘脚、厚度不够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在工程结束后,称整改篮球场没有钱进料,要求原告将3%的质保金先给付,原告为了尽快交工便答应了被告的要求,所以原告已将工程
款190,00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其中包括质保金。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铺装篮球场,导致质量不合格,且被告又拒绝整改,无奈原告另行聘请专业公司对篮球场进行整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德士力公司未派员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沅泰公司中标讷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的讷河市人民广场、人和广场、文化广场改造升级项目EPC总承包三标段项目。2021年5月21日,讷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沅泰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包括讷河市文化广场新建篮球场建设工程。
沅泰公司将新建篮球场建设工程中的硅PU场地铺装工程分包给德士力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场地面积、厚度、单价、造价等,确定工程项目合同金额暂估190,000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及其固定综合单价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2021年6月25日至7月16日,沅泰公司共向德士力公司支付244,000元篮球场地坪工程款及材料款。
2021年7月4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利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沅泰公司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对硅PU场地铺装原材料进行检测,2021年7月17日,工程项目监
理机构再次向沅泰公司下发监理通知单,认定硅PU场地铺装表面平整度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另有局部存在气泡、砂眼等现象,要求对该区间硅PU场地按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整改。2021年7月20日,沅泰公司向德士力公司发出《关于讷河文化广场硅PU地面缺陷尽快整改处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德士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无条件整改,整体维修处理地坪缺陷。德士力公司未予处理。2021年7月27日,沅泰公司与沈阳**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塑胶球场铺设项目(篮球场)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接沅泰公司硅PU篮球场翻新项目工程,工程造价156,000元。2021年7月27日至11月4日,沅泰公司共向**公司支付156,000元工程款及78,000元材料款,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该工程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2021年8月9日,沅泰公司向讷河市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讷河市文化广场改造升级项目中硅PU场地取样过程予以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13日,讷河市公证处制作了(2021)黑讷证内民字第2513号公证书,对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沅泰公司支付公证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被告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3、硅PU场地铺装合同,4、监理通知单及监理照片光盘一张、关于讷河文化广
场硅PU场地缺陷尽快整改处理决定通知书,5、沅泰公司向德士力公司付款凭证五张,6、塑胶球场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四张,7、公证书一份及发票一张,8、施工场地光盘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德士力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定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现被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原告通知被告进行整改后,被告拒绝整改,原告无奈将翻新工程交**公司施工,并为此额外支付了工程款156,000元,则被告应对此笔额外支出的工程款承担赔偿责任。公证费3,000元属诉讼必要费用,被告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德士力公司经传唤,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德士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黑龙江省沅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复篮球场的经济损失156,000元、公证费3000元,合计15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沈阳德士力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