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4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
被告:***嘉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珠泉镇金田西路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珠泉镇禾仓路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城新昌中大道13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1、***嘉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已由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曾 祥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颖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