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楦崵,男,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73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亚德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住址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办公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4号京辰瑞达大厦9层,北京市通州区不属于被告住册地也不是被告公司实际办公地。因此,博亚德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大公司对博亚德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大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博亚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博亚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