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2409号
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平康村1组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腾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冬,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郦可锋,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负责人:陈茂炜,职务总经理。
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8元,由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