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8421号
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 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郦可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尚云,男, 1983年 2月 1日出生,汉族,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 1号院 4号楼 10层 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羽立,男, 1987年 10月 31日出生,汉族,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德公司)与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久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尚云、卫占英,被告当代久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羽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6 000元。2、判令被告以476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北京市当代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专业分包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东至航桥中路,西至规划路,南至经纬东街,北至方正东街,工程建筑面积176601.82平方米。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接到被告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5 720 419.87元。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北京市当代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包干金额:5 720 419.87元,合同施工周期83天(其他约定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要求及时进场施工,原告积极配合,在疫情期间安排工人提前返京进行隔离防控,并进行全员核酸检测,14天隔离期满后积极配合进场施工。原告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配合项目按要求、按时间进行工作推进。隔离期满后,于2020年4月1日进场开工,在2020年4 月30日即接到被告停止分包合作的通知。经过双方沟通及对现场已完成项目的工程量确认,双方在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关于消防工程合同解约事宜的会议纪要》对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商定:原合同自2020年4月30日解除,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155万元,包含现场施工部分、进场材料、已订货的通风设备、人员工资补偿、防疫费用、集装箱房租金(4个月)及进出场费、加工区围挡等内容。本协议签订后25个日历天内甲方(发包方)支付乙方(分包方)全部结算金额的60%,协议签订后的第二个月支付最终结算金额的40%,甲方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及时支付的,须向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一天,按未支付数额的千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其他约定详见2020年4月30日《当代办公会议纪要》)。随后,双方在前述《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协商机械排烟费用共计36万元从双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即双方最终按119万元结算,其他会议纪要内容不变。《会议纪要》签订后,原告按协议要求移交工程及材料、办理撤场,并于2020年6 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工程款增值税(税率9%)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分别为:714 000元及476 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了714 000元工程款,剩余476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后原告将已开具的476 000元发票取回。因被告至今未支付476 000元工程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被告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约定应该按每日千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鉴于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降为每日万分之五。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代久运公司辩称:对方提出的解约协议是无效的,上面无我方法定授权人签字及盖章。对方提出解约过程、会议纪要、聊天记录,我方核实是真实存在的,是沟通过程。解约过程本质是对方非法转包,我方认为对方不具备实质履约条件。我方和对方友好协商解约,同时发出解约通知联系单。对方不是很配合,经过口头通知,过了14天撤场,我方为了让对方顺利撤场,不延误工期,故和对方有口头解约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我方对过程内容的量进行了确认,但金额不确认,主合同中我方明确双方进行结算的合同文本格式、清单样式,对方提供的证据不是主合同中需要的,对金额、来源,没有对应清单有疑问。我方测算结果是1 003 000元,我方对质量进行了第三方验收,第三方在对方撤场后我方重新找的消防单位,该消防单位对之前遗留下的工程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照片。质量问题我方对应进行了核价,经对方盖章确认。对应的33万元部分我方认为应从双方工程量中进行扣减。在这个过程中,我方已付71.4万元,扣减质量不合格的33.8万元。两部分金额已超出实际工程量价值1 003 000元,我方认为对方应退还我方已付工程款 48 908元。我方确认对方做了很多工作,但质量有问题需要改造、扣减。对方违规转包造成,根据合同条款,对方项目经理不是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16页8.3条,对方没有做到,我方发了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方提交项目经理真实资料等。但对方没有履约,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方项目经理张焱从未到场,后来联系孙海霞,他从未在投标文件团队成员中出现过,没有合法资质证明,也未经我方允许,技术负责人也同样情况。后我方要求换人,每人2万元处罚。我方对超付部分另诉。对方非法转包,造成工期延误,未经允许换人,我方索赔29.74万元,退还工程款、索赔总金额合计34.63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2月20日,当代久运公司向博亚德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
2020年3月20日发包方(甲方)当代久运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博亚德公司签订《北京市当代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包干金额:5 720 419.87元,合同施工周期83天。现场人员:1.甲方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为杨学良。2.乙方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张焱。合同包含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合同专用条件等部分。
2020年4月30日,双方形成《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关于消防工程合同解约的事宜。会议主持人:陈继超。与会人员: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项目负责人:于淼,项目五个三专业:陈继超、张蒙蒙。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孙海祥、岳溪伟。中心/公司: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类别:其办公会议。会议议题:关于消防工程合同解约的事宜。会议内容及结论:经过甲方与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内容:1.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自2020年4月30日解除,即自解除之日起,后续工程不再由乙方负责,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2.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155万元整,包含现场已施工部分、进场材料、已订货的通风设备、人员工资补偿、防疫费用、集装箱房租金(4个月)及进出场运费、加工区围挡等内容。3.已进场材料:5月1日移交给甲方。4.集装箱房:乙方提供集装箱房合同、押金条及租赁费收据给甲方指定单位,移交前甲方指定单位需支付乙方扣除出厂运费后的押金金额(现金);5.消防生产区围挡:移交给甲方;6.通风设备合同,乙方提供给甲方订货合同原件,乙方协调厂家开具甲方指定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协议签订后25个日历天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全部结算金额的60%,协议签订后的第二个月,再支付最终结算金额的40%,甲方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及时支付的,须向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一天,按未支付数额的千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4.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已全部结清。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相关规范,妥善完成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撤场时间为2020年5月2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且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签字栏:陈继超
孙海祥。公司/中心: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人:陈继超。2020-4-30。另,该会议纪要纸张首部印有“MOMA當代置業”。
双方确认诉争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就119万元工程款,双方确认系155万元结算金额扣除36万元通风设备款。
2020年4月30日,博亚德公司孙海祥、岳溪伟与当代公司陈继超于《当代时光里喷淋系统现场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电系统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工程量》《当代时光里消火栓系统现场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签字。陈继超系当代久运公司成本总监。
2020年6月8日,博亚德公司向当代久运公司出具金额为476 000元的消防工程款发票。当代久运公司收到该发票后退回博亚德公司。
2020年6月11日,当代久运公司向博亚德公司转账合同款71 4000元。
博亚德公司提交陈继超与孙海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及附件文档,拟证明:1.双方解约的过程。2.正式停工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3.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为119万元。4.双方沟通确定结算金额与所谓质量问题无任何关系。当代久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证明没有补充性内容。
博亚德公司提交陈继超与孙海祥2020年4月15日的电话录音,拟证明双方电话沟通,提前解约的责任并不在博亚德公司。当代久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证明没有补充性内容。
当代久运公司申请王东方出庭。王东方述称:“我与原告无关系,不认识。与被告是甲乙方关系,我方承包被告的活。我方是这项目的专业承包。这个项目消防专业承包我方在这正常施工,进场时间是2020年5月10日左右,项目是北京顺义当代时光里项目。签订合同是我方和北京天源签订的合同,是这个项目的消防专业承包。当代是我方甲方,天源是总包。是当代久运公司找我公司来的。证明这个消防专业承包是我们这干的。5月10日进场的质量是我们梳理出来的,质量问题是我们先将质量问题处理完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对质量问题我整改了40多天,上了22或23个人,费用是33.8万元。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统计质量问题时原告没有人员在场。监理是后来,统计这些问题是我们跟甲方代表统计的问题。质量问题和图纸无关。我最终确认的数额系根据这些量计算的费用。当代久运公司没支付给我方费用,但肯定会给的。”对证人证言,博亚德公司认为质量问题没经双方共同代表确认,对真实性不确认,该笔费用的发生不是双方解约协议中约定内容,双方解约协议只是依据当时完成工程量、当时工程现状作出的结算,与工程质量无关。当代久运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认为有质量问题。博亚德公司的解约协议是无效的。必须有验收、核算,最后达成解除协议的过程,博亚德公司提出的是过程版的解除协议、会议纪要,是不成立的,是还有没谈完的事。当代久运公司付的70多万元,是新单位5月10日要进场,也没有博亚德公司说的第三方鉴定。
当代久运公司提交2#、9#楼巡查问题汇总,拟证明博亚德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当代久运公司对会议纪要对应的金额不认可,是后续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发现大量质量问题,不认可对方沟通过程中的119万元结算金额。博亚德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当代久运公司在博亚德公司撤场后单方拍摄的照片、统计的情况。未经双方确认,且在解约结算协议中未提到。第三方证明是当代久运公司聘请的,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客观性。
当代久运公司提交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1日工作联系单共三份,三份工作联系单纸张首部印有“MOMA當代置業”,拟证明3月4日的,当代久运公司通知博亚德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博亚德公司项目经理从未在工程签收记录、会议纪要等出现过,张焱从未到场。当代久运公司对博亚德公司材料、进场质量无法进行确认验收。之后2份,是解约、提出施工质量问题,4月14日要求当代久运公司整改,与博亚德公司进行沟通。博亚德公司未履行,未回函。博亚德公司默认其存在现场这些问题,当代久运公司要求博亚德公司于20日进行撤场,博亚德公司实际30日才撤场。博亚德公司有规定人员未到场现象。博亚德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3月4日工作联系单证明博亚德公司项目经理是张焱,博亚德公司按照单子进行工作准备,否则不能顺利开工、施工。4月21日连续收到当代久运公司的2张工作联系单,010号提出需要整改问题,该问题未经过博亚德公司确认,该问题真实存在不能确认。011号,双方从未确认质量需要整改,博亚德公司没有时间、条件整改,双方在解约时未提到质量整改问题,双方微信沟通、会议纪要最终结算金额是现有完成工程量、质量状态下确认的,当代久运公司提到质量问题与博亚德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无直接关系。
当代久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拟证明第三页中约定的博亚德公司团队成员明确、资质明确,这些成员都未到。博亚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博亚德公司按照投标文件申报相关人员身份情况,涉案项目经理是张焱,但因在施工过程中,从签订合同到最终停工撤场只有一个多月,且在疫情期间,张焱去工地次数不多,但不代表没去,只是没跟当代久运公司直接接洽。
当代久运公司提交社保记录,拟证明没有找到博亚德公司后来在会议纪要签署人孙海霞的资料。孙海霞是博亚德公司非法转包出来的,证明对方有非法转包嫌疑。主合同约定,博亚德公司若非法转包,是虚假投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博亚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孙海霞是博亚德公司专门聘请的施工负责人,他从劳动关系上不属于博亚德公司,但与博亚德公司有聘请关系,有权代表博亚德公司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结算过程相关事宜,不存在非法转包。
当代久运公司提交质量问题改造金额,拟证明博亚德公司有质量问题,当代久运公司核算为33.8万元。博亚德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当代久运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北京市当代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当代时光里喷淋系统现场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电系统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工程量》《当代时光里消火栓系统现场已完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2#、9#楼巡查问题汇总、工作联系单、投标文件、社保记录、质量问题改造金额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争合同纠纷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博亚德公司与当代久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当代时光里项目一期消防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4月30日《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是否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审查《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主持人:陈继超;中心/公司: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中心: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人:陈继超。且该会议纪要纸张首部印有“MOMA當代置業”。据上述内容,本院确认该会议纪要系由当代久运公司制作后,双方签字确认。故该会议纪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合议的记录。现当代久运公司否认其自行制作的会议纪要内容,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该会议纪要中明确了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工程款给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故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就诉讼请求,博亚德公司据《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内容主张当代久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76 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博亚德公司自行下调违约金标准,主张当代久运公司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当代置业办公会议纪要》已明确“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已全部结清。”故当代久运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
000元;
二、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76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款给付义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七 日
书记员 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