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6110号
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宇路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钱琪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夏,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京晨瑞达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郦可锋,经理。
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明公司)与被告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国明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娴婷
书 记 员  冯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