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45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2362889K。
法定代表人:郦可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尚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4号楼10层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3G5Y7D。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8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金额476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8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