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613号
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联顺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联顺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