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5民初218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做出(2016)京0115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后,春雪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做出(2017)京02民终75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京0115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为民、***,春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春雪公司给付工程款762104元;2.诉讼费由春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8日,博亚德公司与春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博亚德公司负责春雪公司生产基地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水喷淋及水喷雾系统、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消防工程的施工,合同总价款230万,博亚德公司安装完管线后付总价款的35%,对所有管线安装做打压调试后,开始安装设备,全部安完设备付至总价50%,设备系统检测试压完毕付至总价60%,完成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或网上)备案验收后付款至今80%,二次装修改造并取得书面(或网上)备案验收后付款至95%,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工期自2013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30日。另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春雪公司产生合同增项,工程款计262104元。现春雪公司已付款180万,但因为春雪公司改变设计,未改变设计图纸,导致2014年8月6日验收不合格,剩余款项762104元至今未付清。涉案消防工程与其他工程已于2015年8月26日验收合格,春雪公司仍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春雪公司辩称,博亚德公司所说的事实与客观不符,春雪公司之所以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是由于博亚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妥当完成合同义务,使得涉案消防工程不仅未能按时验收,而且由于博亚德公司的过失和不尽责违约,导致春雪公司另行增加了91万余元的补充工程款,才最终完成工程,并通过了验收,因此博亚德公司所诉是由春雪公司的设计变更导致的未能通过验收,不具备客观性。故不同意博亚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春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博亚德公司给付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957725.20元(包括春雪公司另支出成本842725.20元、违约金115000元);2.反诉费由博亚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8日,博亚德公司与春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博亚德公司承建春雪公司生产基地的消防安全工程,合同除约定博亚德公司承包的施工范围之外,还约定了其负责竣工后工程检测及验收;合同总价款为230万元,此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合同期为2013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博亚德公司进行了施工建设。施工完毕后,因博亚德公司的原因,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春雪公司应博亚德公司的要求,给其多支付了57725.20元的整改费用,但经过博亚德公司的整改,工程依然没有通过消防安全部门的验收。无奈之下,春雪公司只好又先后和其他两家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对博亚德公司所做的工程进行了大量的整改,经过几番努力,终于经过第三家公司的施做、整改,于2015年8月26日通过验收。为此春雪公司分别向后两家公司支付了85000元和700000元,共计785000元的工程费用。同时,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明确约定,在承包人违约时,按工程总价的5%赔偿未违约方,并承担由此违约引发的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故提起反诉。
博亚德公司针对春雪公司的反诉辩称,涉案工程验收不通过原因,是由于春雪公司改变了结构而导致的,博亚德公司施工的部分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影响工程验收,春雪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验收意见书明确指出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平面布置与设计不符,该工程1号厂房未进行防火分隔,就是防火分区超过建筑规划要求,这属于建筑结构问题;1号厂房管道井未封堵,属于结构问题;1号厂房封闭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的问题,博亚德公司施工的范围属于弱点施工,不包括这个;1号厂房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也是属于强电,博亚德公司负责弱电。博亚德公司的施工范围只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喷淋装置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由此证明消防验收文件不合格的原因,并没有包含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喷淋装置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与博亚德公司无关。对于春雪公司提出的额外支付的工程款问题,其中57725.20元是春雪公司与劳务承包方***约定的其他费用,该笔整改费与博亚德公司无关。70万元和8.5万元是因为春雪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验收不能而找的其他公司进行整改支出的费用,与博亚德公司无关。申报消防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结构强电、弱电消防等施工是消防验收专业组成部分,消防施工单位只能对其施工合同范围内消防系统涉及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负责,做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规划标准及消防主管行业验收要求,春雪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单位图纸要求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求。综上,不同意春雪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8日,春雪公司与博亚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博亚德公司负责春雪公司生产基地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水喷淋及水喷雾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消防工程的施工。除防火门、卷帘门发包方提供外,其他所有施工图纸所涉及设备材料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安装。承包方还负责消防图纸建审、现场消防检查、税费、室内外保温材料检测、防火门卷帘门检测、防排烟检测、室外消火栓检测、消检电检、包验收、所有检测包通过、二次装修的消防改造等和消防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承包人安装完管线后付总价款的35%,承包人对所有管线安装做打压调试后,开始安装设备,全部安完设备付至总价50%,设备系统检测试压完毕付至总价60%,承包人完成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或网上)备案验收后付款80%,二次装修改造并取得书面(或网上)备案验收后付至总价95%,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工期自2013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30日。合同价款为230万元。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发包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工程总价的5%赔偿未违约一方,并承担由此违约引发的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4年1月14日,春雪公司制作北京春雪生产基地消防工程竣工决算书,对工程总造价确定为2562104元。2015年1月15日,春雪公司出具证明书,内容为:消防工程竣工决算书原件已封存总公司档案室,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与原件相符。工程总造价为2562104元。2014年8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春雪公司消防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一、该工程平面布置与原设计不符;二、该工程1号厂房未进行防火分隔;三、该工程1号厂房管道未封堵;四、该工程1号厂房封闭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五、该工程1号厂房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后春雪公司先后与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兴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消防系统维修及调试开通施工合同、消防施工验收合同,分别支付上述两家公司工程款85000元、700000元。庭审中,春雪公司称北京兴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场土建工程平面布局修改设计图纸的方式进行相关整改。2015年8月13日,春雪公司委托北京京安运泰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公司)对其生产基地建设工程1#厂房修改消防设计工程进行检测,京安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等16项系统进行检测,综合结论为不合格数为0。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
庭审中,春雪公司对博亚德公司主张尚欠其工程款762104元未付的事实认可。春雪公司向博亚德公司提供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博亚德公司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涉案工程的土建部分,由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对于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所出具的第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到的问题,关于“工程平面布置与原设计不符”的问题,春雪公司认可该调整是春雪公司提出的,主要是部分房间功能的调整,办公室、宿舍大小的调整。对于其他问题,博亚德公司提出均系土建工程问题,与其施工范围无关。
为证明博亚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春雪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5)大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原告郑方凯诉被告博亚德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该案中博亚德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施工有遗漏的项目,并且对施工进行了破坏,导致没有办法验收;2.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一、根据建筑设计要求,第一版完整施工图已于2011年向大兴消防支队报审,并获得通过;二、根据甲方实际使用要求,局部变更施工图,并于2015年再次向大兴消防支队报审,并获得通过;三、设计院在根据国家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甲方请求,变更如下:1.原设计地下室柴油机发电房间取消,功能变为普通房间;2.原设计地下室制冷机房功能取消,变为普通房间;3.原设计局部办公室面积大小做了分隔与调整;4.原设计锅炉房移位,重新按规范进行调整。3.照片,证明博亚德公司未对排烟系统进行施工。博亚德公司对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上述其他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博亚德公司与春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春雪公司第一次消防验收未通过是否系博亚德公司所承包范围的问题,博亚德公司是否应对春雪公司第一次未通过消防验收负责。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博亚德公司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消防图纸建审、现场消防检查、税费、室内外保温材料检测、防火门卷帘门检测、防排烟检测、室外消火栓检测、消检电检、包验收、所有检测包通过、二次装修的消防改造等和消防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根据该约定,博亚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根据第一次消防验收未通过时消防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问题,土建部分平面布局与设计图纸不符也是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主要原因,春雪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博亚德公司主张春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春雪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参考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博亚德公司承担损失的数额为1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210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损失115000元;
三、驳回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22元,由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13377元,由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春雪羊绒有限公司负担1177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