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4791号之一
原告:**,男,199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贵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21号群升江山城(四期)2#楼22层222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1FWN76Q。
法定代表人:杨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3层502、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172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贵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