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257号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武林路3号8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0964162374。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卧龙湾路99号(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7幢1-3层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1E7EQ0M。
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3层502、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172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立案。原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以已与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福建省晖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调解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计2609.5元,由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