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25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余世德,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龙源镇东仲许村。
法定代表人:银功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王战云曾向东泰公司交纳100万元保证金,后工程未实际施工该笔款项亦未退还。王战云是复明眼科医院综合病房楼实际施工人,东泰公司欠付王战云667320元工程款。东泰公司因上述两笔债务将案涉三套房屋抵给王战云。原审法院以不排除以房抵债协议倒签可能而对以房抵债事实不予认可,继而否定其与东泰公司以房抵债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效力,是错误的。(二)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使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就案涉房屋所享有权益亦可排除执行。(三)其因东泰公司未付工程款以房抵债而形成房屋买卖关系,以房抵债所形成的债权系因东泰公司未付工程款而产生,故其债权同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其善意取得案涉房屋且对房屋投入十几万元进行装修,若强制执行必将损害其生存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中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战云与东泰公司工程价款结算及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性,***和王战云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也是虚假的。(二)***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形成时间均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后,不满足查封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条件。(三)***没有交清购房款致使案涉房屋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东泰公司述称,其与王战云决算工程款后以案涉房屋抵偿工程款,王战云后又将房屋分别抵偿给王三星、***。案涉房屋于2018年2月完成交付,王三星、***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超过三年,依法应当支持王三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期间,***提交王战云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东泰公司与武陟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恒昌公司向东泰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力图证明王战云是复明眼科医院综合病房楼的实际施工人。但上述证据虽能表明王战云参与复明眼科医院综合病房楼的施工管理工作,但尚不足以证明其是工程实际施工人。虽然王战云与东泰公司、***与王战云分别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书,东泰公司亦与王战云签署工程决算书,但在缺乏工程量、工程付款等进一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前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战云与东泰公司以及***和王战云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工程价款债权债务关系。东泰公司与王战云所签署工程决算书显示东泰公司以案涉3套房屋抵债1667320元,但东泰公司记账凭证显示付王战云押金100万元、工程款667700元,***对决算书和记账凭证记载数额不一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东泰公司与王战云及王战云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不确实清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主张案涉房屋由东泰公司抵偿给王战云,王战云后又再次抵偿给***,但在抵债基础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支付案涉房屋价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审期间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装修合同及交纳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预存电费等相关凭证所载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后,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原审法院综合前述事实认定***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进而判决驳回其排除执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