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执行人: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3号—4号。
负责人:夏广青,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25-12号。
法定代表人:谭正宽,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5)呼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49463.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呼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孙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