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2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正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张振红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