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2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正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张振红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