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8执496号
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2020)鲁08民初133号案的原告方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称:自愿承担(2020)鲁08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525956.5元。并承诺不再向本院申请退缴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2020)鲁08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525956.5元已实际缴纳。
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8执496号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