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75号
原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就业促进及科技推广中心A2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明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亨通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东闸路9号东闸居委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沈珠蛟,经理。
原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亨通工贸实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