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83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特别授权),济宁高新崇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就业促进及科技推广中心A2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15429X。
法定代表人:杜明强。
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