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2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一路11号豪迈光电研发楼-1至8层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