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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2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一路11号豪迈光电研发楼-1至8层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窈